{"error":false,"id":["01652:01652:2017-12-29-修正:119"],"data":{"法律編號":"01652","法律編號:str":"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版本編號":"01652:2017-12-29-修正","順序":119,"條號":"第一百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n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n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法條編號":"01652:01652:2017-12-29-修正:119","立法理由":"一、參酌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應編具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n　　二、第二項明定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製之應遵行事項。\n　　三、第三項明定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俾利管理。\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52:2004-06-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