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5:01655:2025-05-09-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版本編號":"01655:2025-05-09-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法條編號":"01655:01655:2025-05-09-修正:15","立法理由":"按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方符比例原則，準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調查課稅資料、保全稅捐之手段及罰鍰之裁處，均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限度。","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55:2016-12-0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