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5:01655:2025-05-09-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版本編號":"01655:2025-05-09-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n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n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n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條編號":"01655:01655:2025-05-09-修正:18","立法理由":"一、鑑於稅務案件已成為我國行政法院最為常見之訴訟類型，囿於其高度專業性而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等造成審理上之困難，為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爰明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專責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n　　二、鑑於稅務案件涉及財務、會計與稅法，其審理結果對於民眾權益影響甚鉅，稽徵機關與人民之資訊地位不對等。故而有必要由具有財稅專業之法官審理，便能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之品質，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之信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55:2016-12-0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