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5:01655:2025-05-09-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版本編號":"01655:2025-05-09-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n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n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n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n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n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n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n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55:01655:2025-05-09-修正:19","立法理由":"一、相對於有償之消費關係，納稅義務人係無償承擔納稅義務，其稅捐權益亦應受相對等之保障，始符公平。乃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日本財務省組織規則第四六六條之二及美國內地稅法第七八○二條「內地稅監督委員會」（IRS Oversight Board）之設計，於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及執行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n　　二、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有其專業性，並涉及跨部會協調，故本條第二項明訂由相關部會代表、公會、團體及學者專家等組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組織規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55:2016-12-0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