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55:01655:2025-05-09-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版本編號":"01655:2025-05-09-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n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法條編號":"01655:01655:2025-05-09-修正:6","立法理由":"一、鑑於租稅優惠係政府犧牲稅收，對特定活動、對象之間接補貼，但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租稅優惠之採行，將對其他公共支出財源產生排擠效果，為求審慎評估，並達審議實益，於租稅優惠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相關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以利立法監督。\n　　二、政府權力分立體制，行政機關當應提前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由立法機關評估通過該租稅優惠法案是否合宜，最後再由審計、監察等單位進行監督，各單位各司其職，方能落實財政紀律，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要求行政機關於提出租稅優惠法案時，應一併將完整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並完成公聽會之舉行。","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