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3"],"data":{"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09-06-05-制定","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n　　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法條編號":"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實體或虛擬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與未成年人。\n　　二、為阻遏人為操控機會，參考日本體育振興投票實施法第十條之規定，對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相關人員及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以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限制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有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與未成年人之情事，應將售得之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爰於第四項明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