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61:01661:2011-01-10-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11-01-10-修正","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661:01661:2011-01-10-修正:21","立法理由":"一、為求發揮嚇阻不法分子介入運動競技賽事，罰則部分均予加重：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　　二、增訂第二項結夥犯之處罰規定。\n　　三、第四項中罰鍰下限「一百萬元」修正為「二百萬元」。\n　　四．其餘各項依序調整項次，並作文字體例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