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61:01661:2016-11-01-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16-11-01-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n　　二、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n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n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n　　五、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n　　六、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　　七、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n　　八、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n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亦得處以前項之罰鍰。","法條編號":"01661:01661:2016-11-01-修正:26","立法理由":"一、序文增訂得令違法之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規定。\n　　二、原條文第一款刪除。\n　　三、原條文第二款款次遞改為第一款，內容未修正。\n　　四、原條文第三款款次遞改為第二款，內容酌作文字修正。\n　　五、第三款至第五款係將原條文第四款中關於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情形，區分主體，各別規定，以玆明確。\n　　六、第六款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七、第七款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關於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部分移列。\n　　八、第八款為原條文第五款關於經銷商部分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餘則移列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款。\n　　九、為課予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對內部員工之規範責任，爰增訂第二項。\n　　十、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正移列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爰予刪除。\n　　十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後段，移列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61: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