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61:01661:2022-05-30-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22-05-30-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n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661:01661:2022-05-30-修正:2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移列修正。\n　　二、運動彩券之發行額度甚鉅，且其發行業務涉及政府之公信力及公平性，惟因本條例所定罰則之罰鍰額度偏低，不足以約束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且未區分所定違規態樣之可責程度，作不同規範，爰重行檢視原條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衡酌各條所定各種行為之可責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將其中涉及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管理最重大之事項，統一規範，提高罰鍰額度五十倍，俾加強裁處效果。又除對違反者逕予處罰外，並增訂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並依法制體例，按罰鍰額度調整條次。\n　　三、第一款係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正移列，又該款原僅將發行機構列為處罰對象，惟查依第五條所定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對於受委託機構之相關行為亦定有規範，爰本次修正將受委託機構一併納入處罰。\n　　四、第二款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正移列。\n　　五、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正移列第二十四條第七款規範，爰予刪除。\n　　六、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區分違反之情事，分別移列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八款規範，爰予刪除。\n　　七、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新增第二項，明定發行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661: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