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61:01661:2022-05-30-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22-05-30-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n　　二、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n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n　　五、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　　六、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n　　七、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就同條第一項之查核或要求，規避、妨礙、拒絕或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n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亦得處以前項之罰鍰。","法條編號":"01661:01661:2022-05-30-修正:2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第二款至第五款，增列處罰之構成要件，俾符明確性原則。\n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已定明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爰刪除第六款，第七款並配合修正款次為第六款，內容未修正。另八款增列處罰之構成要件，俾符明確性原則，並配合修正款次為第七款。\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