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661:01661:2025-06-17-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比率。\n　　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法條編號":"01661:01661:2025-06-17-修正:2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n　　二、運動彩券之發行額度甚鉅，且其發行業務涉及政府之公信力及公平性，惟因本條例所定罰則之罰鍰額度偏低，不足以約束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且未區分所定違規態樣之可責程度，作不同規範，經衡酌本條所定發行機構違規態樣之可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將罰鍰額度提高二十倍，俾加強裁處效果，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61: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