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1995-07-13-制定:18"],"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1995-07-13-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法條編號":"01734:01734:1995-07-13-制定:18","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