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00-06-30-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00-06-30-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n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734:01734:2000-06-30-修正:14","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1995-07-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