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06-05-05-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06-05-05-修正","順序":25,"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n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　　九、擔任導師。\n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06-05-05-修正:25","立法理由":"一、因導師對學生之學業、生活等方面之輔導，扮演重要之角色，惟各級學校導師制度實施以來，謹依教育部所訂「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欠缺法源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九款，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九款款次遞移。\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增列訂定教師擔任導師實施辦法之授權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2002-12-2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