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09-11-06-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09-11-06-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09-11-06-修正:16","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1995-07-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