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09-11-06-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09-11-06-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n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n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法條編號":"01734:01734:2009-11-06-修正:36","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1995-07-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