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0-11-05-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0-11-05-修正","順序":43,"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n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0-11-05-修正:43","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1995-07-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