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1-12-14-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1-12-14-修正","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n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1-12-14-修正:50","立法理由":"軍訓護理教師從事實護理教學課程，卻礙於法令規章，並無任何法源依據使其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導致軍訓護理教師雖在師資培育法的配套措施下，仍無法與其他教師享有相同的進修機會，更遑論被納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對軍訓護理教師權益影響甚大，爰修正第三項，增列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與專業、技術科目教師之資格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2000-06-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