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3-06-27-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3-06-27-修正","順序":24,"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n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n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n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n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n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n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n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n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3-06-27-修正:24","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1995-07-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