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3-12-24-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3-12-24-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初檢採檢覈方式。\n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n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n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n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n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3-12-24-修正:8","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1995-07-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