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4-01-03-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4-01-03-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n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4-01-03-修正:14","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之條件移列納入第一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734:2002-12-2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