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4-01-03-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4-01-03-修正","順序":25,"條號":"第十七條","內容":"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　　九、擔任導師。\n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4-01-03-修正:25","立法理由":"一、適性教學的教材與教法具有多元性，教師勢必在課前準備更豐富的資料，才能滿足不同學生的不同需求。\n　　二、少子化的結果，可為優質適性教育的最佳時機，讓每位學生均能享受學習的喜悅，得學習的效果，使學習不利或有學習障礙的學生，均能得到必要且充分的協助，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