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4-05-30-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4-05-30-修正","順序":52,"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n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4-05-30-修正:52","立法理由":"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