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n　　專科以上學校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遷調之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n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n　　二、有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尚在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n　　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15","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列。\n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十五條前段移列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應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亦即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係屬各校權責，且無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際間介聘機制，僅有校內調整教師任教工作之制度。如有第一項所定情形，於校內尚有其他適當系、所、科、組別可以調整時，基於保障教師工作權益，應由學校優先安排調整該師適當之工作，即優先輔導「遷調」，爰予修正第一項文字。\n　　三、第二項係由原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列修正。另教師尚在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尚在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或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者，因其已有不適任之可能，須隔離教育現場，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並應以輔導其他適任教師為優先，以免影響他人權益，爰增列第二項第一款至三款聘任得不予通過之事由。","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