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條","內容":"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n　　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n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n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五項前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將通報查詢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各級學校於聘任教師時應確認查詢其有無因法定情事解聘、停聘之情形及查詢方式等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有效拘束各機關及學校，並為掌握教師於聘任後有無發生不適任之情事，爰為第二項規定。\n　　三、配合本法本次修正增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並參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應由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建立資料庫，並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事宜。」於第三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n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五項後段移列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