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n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三條：「保障事件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訴願決定及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決定書依法均主動公開。評議書未採一致之作法，原係考量教師個人資料保護及避免侵害個人隱私；惟評議書主動公開，可使政府資訊透明，促使原措施學校、主管機關作成合法之措施，對教師權益保障有正面之助益。且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因（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其公開有合理性，亦應有公開之必要。又考量學校申評會每年案件數少，即使評議書去識別化，仍易涉及教師個人隱私之疑慮。另評議書內容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對公開有一定之限制。基於上述考量，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體例，於第一項明定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之原則及例外規定。\n　　三、評議書全文包括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體例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政府資訊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意旨，為第二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則應不予公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