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n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使護理教師之準用規定更加完整，爰於第一項增訂其準用事項。\n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