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n　　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n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進修、研究、離職、資遣、教師組織及申訴相關事項。","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參考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將公、私立幼兒園教師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之事項分列二款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