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0-12-24-制定: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0-12-24-制定","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n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n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n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n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0-12-24-制定: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