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0-12-24-制定:1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0-12-24-制定","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律師公會除左列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n　　一、法律命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n　　二、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所諮詢之事項。\n　　三、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或律師共同利益，建議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或法院之事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0-12-24-制定: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