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0-12-24-制定:1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0-12-24-制定","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n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n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n　　四、提議決議事項。\n　　前項呈報，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呈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會同高等法院院長，呈報司法行政部。","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0-12-24-制定: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