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0-12-24-制定:40"],"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0-12-24-制定","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　　一、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n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n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0-12-24-制定: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