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8-03-12-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8-03-12-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律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n　　一、地方律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n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n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8-03-12-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