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8-03-12-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8-03-12-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n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n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n　　四、提議決議事項。\n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社會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8-03-12-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