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8-03-12-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8-03-12-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n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n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8-03-12-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