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8-12-07-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8-12-07-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亦得為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8-12-07-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