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8-12-07-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8-12-07-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n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n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8-12-07-修正: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