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48-12-07-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48-12-07-修正","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n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法條編號":"01806:01806:1948-12-07-修正: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