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62-05-25-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62-05-25-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派員監督。\n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蒞會；其他會議開會時得蒞會，並查閱議事錄。","法條編號":"01806:01806:1962-05-25-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