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62-05-25-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62-05-25-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n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1962-05-25-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