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62-05-25-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62-05-25-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n　　一、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n　　二、任推事或檢察官時曾經處理之事件。\n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之資格曾經處理之事件。\n　　當事人之請求如係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62-05-25-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