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0","立法理由":"將本條內所稱「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