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n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n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n　　四、提議、決議事項。\n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內政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8","立法理由":"將第二項條文內之「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