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72-12-29-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2-12-29-修正","順序":31,"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2-12-29-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