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84-11-30-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84-11-30-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n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n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n　　四、提議、決議事項。\n　　前項陳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處，分別層轉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案。","法條編號":"01806:01806:1984-11-30-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81-12-2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