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84-11-30-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84-11-30-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法條編號":"01806:01806:1984-11-30-修正:23","立法理由":"本條原僅適用於律師在法院執行職務之情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律師在偵查中亦得執行職務，爰於本條內增訂律師終止偵查案件之委託，應於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之規定，以確保偵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權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