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84-11-30-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84-11-30-修正","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n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n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84-11-30-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81-12-2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