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84-11-30-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84-11-30-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在本法施行前領有律師證書，而不具有第一條第二項之資格者，應予以甄別；甄別不合格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前項甄別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84-11-30-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81-12-2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