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84-11-30-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84-11-30-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法院開庭或偵查訊（詢）問在場時，應用中國語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法條編號":"01806:01806:1984-11-30-修正:49","立法理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已建立偵查中辯護制度，對於經法務部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之外國人，亦應有其適用，爰於本條增訂外國人經許可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偵查訊（詢）問在場時，應用中國語言，所陳文件，應用中國文字之規定，以資配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