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84-11-30-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84-11-30-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處。\n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處，並由高等法院檢察處按月轉報法務部。\n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84-11-30-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81-12-2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